公益彩券經銷商分為甲、乙二類,甲類經銷商是銷售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,由身心障礙者、原住民或低收入單親家庭經營,因不是採營利事業組織型態經營,尚無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問題;乙類經銷商是銷售電腦型彩券,採公司組織型態經營的營利事業,應依稅法規定申報繳納營利事所得稅;採獨資、合夥組織型態者,應依稅法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,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,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,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,於申報前自行繳納;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,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規定列為營利所得,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,獨資、合夥組織屬小規模營利事業者,無須辦理結算申報,其營利事業所得額,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規定列為營利所得,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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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人出售房屋、土地,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,該個人認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之營利事業,應依同法第24條之5規定課徵所得稅,不適用同法第14條之4至第14條之8規定:
(一)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售或合建分成,同時符合下列各款規定:
1.個人與屬「中華民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」營造業或不動產業之營利事業間,或個人與合建之營利事業間,係「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」第4條第1項第2款所稱關係人。
2.個人5年內參與之興建房屋案件逾2案。
3.個人以持有期間在2年內之土地,與營利事業合建。但以繼承取得者,不在此限。
(二)個人以自有土地自地自建或與營利事業合建,設有固定營業場所(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)、具備營業牌號(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)或僱用員工協助處理土地銷售。
(三)個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應辦理營業登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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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5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,房屋及土地出售時,應計算房屋、土地全部實際獲利,並減除已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後,就餘額部分課徵所得稅,使房地交易所得係按實價課稅,達到租稅公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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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依「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實施要點」
鼓勵較小規模之營利事業按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申報納稅,以簡化稽徵成本及程序。適用條件:
(1)凡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【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(如房屋等)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】合計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
(2)其年度結算申報,書表齊全
(3)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高於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
(4)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
(營收淨額+業外收入)*擴大書審純益率*營所稅率17%=應納稅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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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所得額標準
稽徵機關每年度在結算申報之後,採用分業抽查方法依實際申報狀況,核定該業所得額標準。
營利事業之收入合計數<3000萬者,得依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自行調整申報。營利事業之收入合計數>3000萬者,如果申報之所得額在該業適用隻所得額標準以上者,則應當予以書面審核。
(營收淨額*所得額標準+業外收入-業外損失)*營所稅率17%=應納稅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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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同業利潤標準
每年度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訂定,並經財政部備查之所得額核定標準。營利事業未能提供帳證、文據或提示資料不健全、不完整者,稽徵機關得就全部或部分所得,依據行業之同業利潤標準予以認定。其中又區分
(1)淨利率標準
未能提供營業收入、營業成本及營業費用時適用。
(2)毛利率標準
未能提供營業收入、營業成本時適用。
同業利潤是被國稅局調帳時,因為憑證費用不足,無法提示帳冊憑證時,所採用的標準,是國稅局核定營業人的最高純益率,具有懲罰的性質,因此若憑證費用不足,不建議採用同業利潤標準,採用擴大書審純益率或所得額標準即可,那何時採用書審、何時採用所得額標準呢?建議如下:
1.費用不足、營業額很高時(年營收超過2000萬):建議採所得額標準,被調帳的機會很低。
2.費用不足、營業額較低時(年營收2000萬以下):可採書審申報即可,雖有被調帳的風險,但由於營業額低,被國稅局調帳的機會相對較低,況且就算被通知調帳,頂多也是按照同業利潤標準補稅而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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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業不論規模大小,其適用法令及會計原則之優先順序均相同。但有些法令在規模小之企業不適用,茲將其適用優先順序舉例如下:
- 證券交易法(僅公開發行公司適用)
- 公司法(僅行號不適用)
- 商業會計法
-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(僅公開發行公司適用)
-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
-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
-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之解釋
- 國際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及解釋
- 會計學理
- 權威團體發布之會計文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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車輛遺失,車主應向警察機關報案,檢附警察機關車輛失竊證明單並填具註銷牌照登記書,向管轄之公路監理機關申辦註銷牌照登記,其稅費計徵至失竊前一日止。但失竊日期無法追溯證明者,計徵至報案日期前一日。未完成警察機關報案手續,視同車輛未遺失,每年得繳納使用牌照稅。
基隆市稅務局表示:大部分失竊車輛因延遲報案致無法正確的追溯失竊日期,故牌照稅依規定計徵至報案前一日。例如有一民眾之車輛早於100年間失竊,卻因車主未即時向警察機關報案,且年年接獲稅單均不予理會,直到105年4月1日才向警察機關報案,因警察機關無法證明確切之失竊日期故無法追溯證明,則該車輛之使用牌照稅仍應計徵至105年3月31日為止,如此車主將白白多繳納5年之使用牌照稅,實為得不償失。如該車停放於路邊,一經查獲還需依稅法規定處以1至2倍以下之罰鍰;如淪為犯案工具,車主還需負擔更大之風險。
該局特別提醒車主:別以為車輛遺失後就「車」不關己,花點時間至警察機關報案及至監理機關辦理手續才能保障自己權益,免除後顧之憂。民眾如果對於使用牌照稅相關規定有任何疑問,歡迎隨時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-30-6969或撥打服務電話:(02)24331888轉701至706向稅務局洽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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